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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计划规定如果一个企业保持这种状况它就不得被用作金融公司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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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5 14:46:00 来源:秦巴娱乐
[导读]官方拟规定:企业存这些情形不得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办法|情形|股权

原标题:官方计划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作为金融公司的投资者

中信经纬客户,1月14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4日的信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企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等。不得成为金融公司的投资者。

据了解,《办法》共有7章203篇文章。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行机构股权管理,加强与相关政策的配套联系。二是进一步落实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的工作要求,精简审批项目,优化许可条件和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海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代表处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办法》 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1)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复杂不透明的股权关系和异常关联交易;

(三)核心业务不突出,业务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波动受经济繁荣的影响很大;

(5)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比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表他人持有金融公司股份;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十)因违法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金融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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