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官方计划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作为金融公司的投资者
中信经纬客户,1月14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4日的信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企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等。不得成为金融公司的投资者。
据了解,《办法》共有7章203篇文章。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行机构股权管理,加强与相关政策的配套联系。二是进一步落实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的工作要求,精简审批项目,优化许可条件和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海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代表处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办法》 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1)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复杂不透明的股权关系和异常关联交易;
(三)核心业务不突出,业务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波动受经济繁荣的影响很大;
(5)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比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表他人持有金融公司股份;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十)因违法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金融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