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执业进行的审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有关事项发布了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今后一旦发现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的工作中存在违反审批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