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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手机侵权作为补偿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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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1 10:22:00 来源:科联网
[导读]出售仿冒手机 侵权当赔匠|仿冒|杨某|侵权

原标题:出售假冒手机侵权赔偿工匠

西充,一家经营“兵多”的“超爆数码商店”,出售侵犯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产品,被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起诉,索赔5万元。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超级爆炸数码商店”经营者牟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公司1.2万元。

网上发现仿冒产品 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2019年3月,华为发现一家名为“超级爆炸性数字商店”的商店,在“品多”上销售HWEIP30滴屏全网通5G智能手机。本产品中使用的“HWEI”标志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形状上与华为的“华为”注册商标相似,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华为手机。

起诉侵权店铺老板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

2019年10月17日,华为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超级爆炸数字商店”经营者牟阳和西充县一名妇女。

原告华为公司在法庭上声称,最近,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被告杨经营的“超级爆炸数字商店”购买了一部标有“HWEI”的“智能手机”。经核实,“HWEI”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鲍超数码商店”销售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誉,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责令被告杨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华为”注册商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赔偿合计5万元。

被告杨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答辩。

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酌情判定赔偿1.2万

法院认为,从公证书上可以看出,原告的工作人员是从“品多”上一家名为“鲍超数码商店”的商店购买侵权产品的,平台透露该商店的主人是杨。因此,可以确定被告杨销售了侵权产品。该店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与原告华为注册商标“华为”批准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被指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HWEI”标识在文字组成和整体形状上与原告华为的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杨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华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杨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考虑到涉案商标的受欢迎程度和原告的维权费用,法院决定,杨致远应赔偿华为总计12000元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

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华为公司享有的“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华为将获得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12,000元赔偿。(记者何险飞实习生王佩佩)

律师说法

侵犯商标专用权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四川新中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劳动者权益优秀律师、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确定。”在本案中,法院在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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